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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

作者:时间:2014-02-26点击数: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考场

1.考场设置的总体要求是:考场相对封闭、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张贴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流程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须知。

2.考场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具备宽带上网条件。测试用服务器和计算机应预装国家普通话水平智能测试系统(以下简称“测试系统”)软件。

3.考务办公室供考务工作人员处理考务工作用,应设在测试室附近。

4.候测室供参加测试的人员(以下称“应试人”)报到、等候测试用,并能容纳半天应试人数的1/3。

5.备测室供应试人领取试卷、准备测试用。备测室须临近测试室,室内座位数不少于测试用机位数,并为每位应试人备《新华字典》或《普通话水平测试教程》1本。

6.测试室供应试人测试用。根据测试量设专用测试室,一般不少于4间,每间面积4-6平方米为宜,要求有好的隔音效果,内置测试设备1套。在考场建设过渡期内(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利用计算机室或语音室作测试室的,其室内各机位间隔不得少于5米,要求不影响正常录音。

7.每个测试室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摄像头应安装在考试机的上方,正对考生,满足站内及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培测办)远程实时视频监控或抽检的要求。

8.考场应配备考场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其他考务人员。考务人员须佩戴工作证进入考场,无证人员不得进入。

二、报名

9.应试人在网上选择户口(或单位)所在地的测试机构报名,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子证件相片。

10.应试人须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名表及附上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在校生须另附学生证复印件)交测试机构,并按规定缴交培训测试费。

三、组织流程

11.测试站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向省培测办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展测试。

12.测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按要求填写测试情况记录,并向省培测办报送测试信息和数据。

四、测试流程

13.在应试人报到时应核对应试人身份,引导应试人进入候测室,并提示应试人了解应试过程操作和遵守《考场规则》。

14.按照编组顺序引导应试人进入备测室,随机分配(或由应试人抽取)试卷后开始测试准备,备测时间为10分钟。

15.安排应试人在相应的机位测试,每个测试机位只允许1人应试。

16.测试结束,检查应试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允许应试人离开测试室。

五、试卷

17.测试试卷由省培测办提供。

18.试卷由专人负责,做好保密工作。测试使用的纸质试卷,使用后应及时回收,不得泄露、外传。计算机内试卷应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成绩评定

19.评定测试成绩,应严格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广东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项评分细则》执行。

20.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评测系统”)评定。

21.试卷的“说话”测试项,由各测试站通过管理系统分配至2名测试员审听评分,一般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2.测试各项得分通过智能评测系统合成,合成后的分数为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在一级乙等以下(含一级乙等)范围的初始成绩,经省培测办审核通过后,确认为最终成绩。在一级甲等范围内的初始成绩,须经省培测办上报,由国家测试机构组织复审确认。

七、证书

23.《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级测试机构制作,由省培测办统一打印,加盖公章后交各测试站颁发。一级甲等成绩的《证书》,由国家测试机构加盖复审印章后,交各测试站颁发。

24.各测试站应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毁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明。

八、档案管理

25.测试档案由各测试站负责管理。

26.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包括普通话水平测度应试人报到表、考场记录表、证书签收单等。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应试人成绩单、验证名册、试卷及监控视频。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监控视频保存6个月,其它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1年,并通过备份长期保存。

九、质量

27.按规定建立复审制度,对两位测试员打分偏差超过3分、语音数据异常的进行复审。复审需由经验丰富的测试员负责,保证测试质量。一级乙等成绩的由省培测办组织复审。

28.省培测办应通过网络对各测试站的测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或抽检。

29.省培测办对各测试站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评估检查,每三年评估一次。

十、附则

30.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