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正文

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4-01-3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机辅测试)工作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关于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及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系统

第四条 广东省语委负责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有关政策,并对全省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培训测试办公室)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协助省语委对各普通话测试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地级市、高等学校以及行业普通话水平测试站依照本规定对本站及下属考点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实施管理。

第七条 我省采用教育部、国家语委推荐的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和机辅测试系统。条件具备的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需向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申报使用该系统。任何测试站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测试管理系统。

第八条 省培训测试办公室负责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中心服务器的管理与维护,配合各测试站安装测试系统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并实行机辅测试。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统一审批测试任务,统一下发测试试卷、统一审批测试成绩,统一打印等级证书,统一管理测试数据。

传统的人工测试模式同时停止使用。因特别情况需要使用的须经省培训测试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工作网络及设施建设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网络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和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负责人、管理员及测试员组成,负责机辅测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测试。

第十一条 省培训测试办公室负责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站的建设,统一管理和发布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并与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网站建立链接,形成完整的工作网络环境。

第十二条 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要按省教育厅、省语委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和配置办公设备;建设考场和测试室。

第十三条 测试室应为机辅测试专用,吸音、隔音效果良好,内置测试设备1套。

在考场建设过渡期内(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利用常规计算机教室或语音室作为测试室,其室内各机位的间隔不得少于5米,并配备低灵敏度高指向话筒。

第十四条 测试室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每个专用测试室安装一个摄像头,安装位置在考试机的上方,正对考生,满足考点及省培训测试办公室远程实时视频监控或抽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机辅测试要配置主考机和若干考试机,性能要符合有关要求。考试机与监考机建立测试局域网,考试机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章 信息管理编码

第十六条 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点信息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统一编码管理,并提交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其站点信息的变更须及时向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 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测试站管理员要经过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知识技能考核,统一注册后方可获得机辅测试上岗资格。

第十八条 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管理员和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用户注册、聘用、资格审核等纳入广东省普通话测试工作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其个人信息的变更须及时向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申报。

第五章 考务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机辅测试考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参照《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测试站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管理系统向省培训测试办公室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展测试。

第二十一条 测试试卷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提供。试卷由专人负责,严格保密。测试使用的纸质试卷,使用后应及时回收,不得泄露、外传。计算机内试卷应按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测试结束后,各测试站管理员要及时上传考生数据。并通过网络安排具备资格的测试员评定考生成绩,一般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考生最终成绩、等级的确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绩确认后,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统一打印证书,加盖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印章后交各测试站颁发。

第二十四条 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包括报名表、机辅测试安排表、考场记录表、复审记录表、应试人成绩单、验证名册、证书签收单等。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试卷及监控视频。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监控视频保存6个月,其它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1年,并通过备份长期保存。

第六章 评估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纳入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标准由省语委办公室、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制定颁布。

第二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评估原则上三年一次,由省语委办公室、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语委办公室对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及个人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测试站和个人暂停测试工作,经评估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及个人,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试题泄露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